资产支持票据的现状

2024-05-07 01:11

1. 资产支持票据的现状

日前,首批三只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上线。这是中国债务资本市场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产品创新成功上线。据悉,这三只票据分别由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首批发行成功的三只资产支持票据,其基础资产为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自来水销售收入、高速公路建设应收款等领域的现金流,募集资金用于民生领域建设。

资产支持票据的现状

2. 资产支持票据的介绍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3. 资产支持票据是什么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且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将有利于拓宽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是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热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支持票据已经成为私募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还处在前期的试点研究阶段,是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产品重要内容之一。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资产支持票据是什么

4. 资产支持票据内容是怎样的

资产支持票据的内容
1、发行期限:3-5年;(实际上1-2年也可以发行)
2、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
3、发行利率:交易商协会不作利率指导,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商定;
4、募集资金用途:未做严格限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5、发行方式: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
6、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是否进行信用评级;公开发行则须进行双评
注册。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1)债项评级(如有)下降的应对措施;
(2)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3)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4)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资产要求。
融资方拥有的已建成的、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或者项目收益权,只要其现金流能够覆盖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支付要求,均可进入遴选范围基础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
还款来源。
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偿债资金第一还款来源;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由融资方以自身经营收入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增信措施。
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不强制要求外部担保,设立基础资产现资金监管专户,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基础资产保护性隔离,明确进场资产未来的现金流直接进入资金监管专户,优先用于偿还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和期限规模和期限取决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状况。
资产支持票据主要注册流程
1、董事会通过发行议案
2、股东大会通过发行议案(如需)
3、选聘主承销商
4、主承销商将材料报送至交易商协会
5、交易商协会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
6、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
7、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8、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9、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10、产品发行
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流程
1、发行人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与投资者签订《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2、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3、发行人负责管理基础资产,并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营,以产生预期的现金流。
4、发行人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在资金监管银行处开立专户,并将该专户指定为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5、资金监管银行按照《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相应的现金流以用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兑付。
6、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7、债权代理人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享有基础资产的抵/质押权。
对于主体信用级别较低但具有一定优势资产的企业,或者寻求规避债券发行相关限制条件的企业,以及希望避免企业整体信息过多披露的企业,企业可以以应收账款类资产作为还款支持发行
ABN,资产支持票据对这些企业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5.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简介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发债人以各种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等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一种商业票据。ABCP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化的特征。首先,它往往以循环的方式进行,这样进入证券化程序后可以循环融资。因为拥有大量应收款项的企业,其应收款往往是不断发生的。这类企业可以不断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滚动融资。其次,ABCP的资产池既可按单一模式进行,也可以把不同公司的应收款纳入其中,使规模偏小(其适合证券化的资产池也往往较小)的公司得以参与这个市场,解决了这种公司的融资问题。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简介

6. 票据的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资料来源:《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王小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7.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介绍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ABCP)是一种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的商业票据,它是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结构安排。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介绍

8. 票据发展史

二、票据的形成:债权物化
 
 债的概念最初源于罗马法。
 
 早期的债具有强烈的人身特征,当时的原则是:债权、债务仅能向继承人转移,而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
 
 [④]该原则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迫于贸易的需要而作出让步,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债权的转让已十分流行。
 
 根据罗马法的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体现着一种根本的分离,以至于这两个领域完全互不相干。
 
  
 
 因此,无论转让机制如何发达,债权的转让必须完全服从于债权的相对性原理。
 
 那么,票据所代表的债权何以能够突破这一禁区呢?理由和依据仍然是贸易发展的需要。
 
 追溯票据的发展史,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基本的线索,并以此为基础,勾画债权物化的总体脉络。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和卖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分离,钱、货不能即时结清。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已经不能满足商品交换对其支付功能的需要,于是票据作为一种货币信用工具应运而生。
 
 [⑤]早期的票据,无论是中国宋代出现的“便钱”、“交子”,还是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和“付款委托书”都仅仅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兑换工具。
 
 票据关系未从基础关系中独立出来,票据是证明票据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的债权契约。
 
 单纯的债权只能依据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进行转让,不存在流通的问题。
 
 票据发展成为流通证券则是近现代商业信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
 
 信用系指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
 
 [⑥]理论上分析,不论是一般的债权,还是作为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权利都是一种信用。
 
 表现为契约债权的信用具有强烈的相对性,它仅能满足特定当事人之间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分离的需要。
 
 而要把信用发展成为一种可流通的,具有准货币性质的融通工具,则需要引入新的机制,创造新的载体,克服普通债权在流转上的局限性,使得信用这种虚拟的资产在功能上能够等价于客观存在的实际资产。
 
 信用制度发展的这一需要最终在票据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中得以体现。
 
 现代票据制度创造了符合这一设想的工具:代表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
 
 票据制度最初体现为商业习惯,而后发展为法律制度。
 
 16世纪,背书制度出现,票据的流通史由此发端。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其中第五章、第六章是关于票据的规定。
 
 这些规定被公认为是票据立法的开端。
 
 此后,各国的票据法相继出台,形成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三大法系。
 
 德国票据法的突出成就在于其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截然分开,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
 
 这一规定极大地削弱了票据信用的相对性,符合商业流转的需要,因此很快为其他国家所采纳。
 
 当今世界,同样是出于对商业上便利的考虑,各国要求统一票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世界范围内的票据法律制度开始趋同。
 
 分析现代票据法律制度,不难发现票据法作为一种商事法,具备有许多区别于债法的特征,这些特征亦决定着票据本身的命运和前途。
 
 首先,票据法秉承商事法的强制主义原则,为实现其价值目标,放弃任意规范之色彩,采纳强制规范之规则,构筑强制性规范体系。
 
 通过私法公法化的手段对票据关系施以强行调整。
 
 如抗辩制度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不得由当事人合意变更,而当事人转让权利的契约自由亦受到背书制度的种种限制,如背书不得附条件,票据金额不得部分转让等。
 
 强制主义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是票据法对票据文义性、要式性的严格要求,使得票据权利成为一种相对静态的,具备一定公信力的权利。
 
 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的种种特别之处,并非权利本身固有属性的反映,而是票据法律制度强行改造的产物。
 
 其次,票据得以“便捷”,“安全”为立法宗旨,属技术性法律规范。
 
 诚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主张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的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为出发点。”[⑦]票据法的内容极少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平,而重在规范票据的使用、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由于物的特征更加适合流通的需要,票据法在设计上选择了使债权物化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循物之客观性特征,启动背书制度,树立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从物之绝对性特征,缔造抗辩制度,成就票据之无因性。
 
 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完全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或者说是商业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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